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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延长《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》等五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5/8/5 21:37:02 浏览次数:1877
各有关单位:
按照《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》(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6号)的规定,以下五个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,其有效期均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。
1.《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》
文号:沪科〔98〕第229号
2.《上海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》
文号:沪科合〔2004〕第16号
3.《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》
文号:沪科合〔2008〕第025号
4.《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》
文号:沪科合〔2009〕第007号
5.《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》
文号:沪科〔2009〕第586号
特此通知。